撫順市清王朝的發祥地,是雷鋒的第二故鄉和雷鋒精神的發祥地,是國務院批準的全國31個特大城市之一,那麽這麽一個城市冬季供熱規定是如何的,供熱法規又有那些啦?下麵就讓金旗艦暖氣片小編來講解下吧。
雷鋒第二故鄉撫順市冬季供熱法規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供熱用熱市場有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疏散鍋爐供熱,以及用油、電、燃氣等其他方法的供熱。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供熱的單位和用戶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
區供熱管理部門在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供熱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比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熱應當堅持優先發展集中供熱的原則。城市供熱的設施建設和經營應當引入市場機製,實行多元化投資。
第六條城市供熱鼓勵采用清潔能源,使用汙染小、耗能低、運行安全的先進供熱方法和設施。
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城市供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熱源、熱網等供熱工程,應當適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
第九條供熱工程保修期滿後,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新改造;非居民用戶以入口閥門井爲界,閥門井前(按熱流方向)的供熱設施由房屋産權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新改造,閥門井後(含閥門井)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新改造。
由供熱單位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供熱設施,不得向用戶收取采暖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熱單位應當時限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條搖在集中供熱區域內的疏散供熱鍋爐,應當比照城市供熱規劃逐步進行改造,實行集中供熱。
第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爲:
(一)在供熱設施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三)依靠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築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汙水,傾倒垃圾等;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築物或者隔牆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爲。
第十二條凡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實施前必須征得供熱單位同意,采取保護措施,保證供熱設施安全。
第三章供熱與用熱
第十三條城市供熱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製度。供熱單位取得供熱特許經營權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凡不具備特許經營條件或者供熱質量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具備特許經營條件或者供熱質量仍達不到標準的,不得從事供熱經營。
第十五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用熱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限、溫度標準、供熱價格、交費時限、結算方法及違約責任等。用戶確需改變供熱用熱合同的,應當到供熱單位重新簽訂供熱用熱合同。
第十六條本市供熱期爲當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用戶居室采暖溫度應當保全18℃,不得低於16℃。
用戶居室采暖溫度低於16℃的,供熱單位應當根據用戶申請進行實地檢測。
第十七條建立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製度。供熱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比照上個采暖期收費總額的1%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供熱單位違反供熱技術標準、規範,致使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按計費麵積和時間索退熱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十八條在供熱期內因突發故障製止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馬上搶修,同時報告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製止供熱搶修時間超過6小時以上的,應當及時公報用戶周知。
確因供熱設施突發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後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對用戶停、緩供熱。因故確需停、緩供熱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供熱實行交費用熱的原則。用戶應當在開栓供熱前交納熱費。
物價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有理確定供熱價格。
第二十一條因用戶下列行爲導致居室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用戶自行負責:
(一)人爲造成門窗不保溫的;
(二)擅自改變原供熱設施或者其他原因影響正常散熱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保溫性能的。
第二十二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改動采暖設施或者改變采暖方法;
(二)擅自啓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三)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
(四)盜用供熱管網熱水;
(五)阻礙供熱設施正常維修和突發事故搶修;
(六)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製度,籌措供熱保障資金,用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殊困難居民的熱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市、區供熱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公開服務內容和標準,聽取用戶意見,及時處理供熱投訴,同意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製止施工,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1%至3%的罰款。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製止損害行爲,限期恢複,可以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供熱單位受理用戶測溫申請後,不進行實地檢測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檢測;逾期仍未檢測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供熱單位未按時存入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逾期仍未存入的,處以應存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5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供熱單位擅自對用戶停、緩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複供熱,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區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供熱單位可以追收熱損失費用;拒不改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停供熱;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區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供熱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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